浅谈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情形
作者:李玥 (文/图) 来源:原创
前言: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中软件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工作,得到了国家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我们在知识产权维权实践中注意到了多样化的软件侵权案例,除了我们常见的因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软件而产生的侵权案例,因模糊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而使用软件的侵权行为也屡屡发生。在这种背景下,了解并理清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情形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为同一作品。”有关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目的是为了平衡使用人与权利人的利益关系。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是指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必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于软件使用人不用经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因此,软件使用人应在使用软件前符合一定前提条件:
第一,软件使用人使用的是已经发表的软件;
第二,软件使用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须指明软件开发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软件使用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须指明软件的名称;
第四,软件使用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是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软件使用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时,不得影响该软件的正常使用。
虽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须遵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即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情形不应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为什么计算机软件应用不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呢?这是由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种类和计算机软件调整的对象决定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共分为九种类型,计算机软件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调整的是“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所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范围大于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情形范围。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情形只有一个,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规定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使用软件的目的是学习和研究。这里所说的学习和研究是单纯的学习和单纯的研究,强调使用软件的主观单纯性。第二,学习和研究的对象是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这是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关键所在。软件的设计分为纲要设计和细目设计。纲要设计也称为总体设计,考虑的是如何实现计算机软件模块搭建;细目设计又称为分设计、详细设计、结构设计,是通过数据结构和算法过程实现模块关系。软件设计原理是软件设计实现的基理,例如,模块独立一般遵循“松耦合,高内聚”的设计原则。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只有学习和研究软件是如何产生设计思想、思维、思路以及软件设计原理时才属于合理使用。第三、计算机软件实施合理使用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一般情况下,计算机软件使用人在使用计算机软件之前应当先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方可使用软件,即获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然而,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行为不需要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但是必须首先满足使用的前提条件,再实施使用行为才算合法。第四,计算机软件实施合理使用时,还可以不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当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也可以放弃该权利,允许使用人免费使用其软件。但是,在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情形下,软件使用人无需考虑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有些软件使用人混淆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情形,将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误认为可以适用于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制度中。这样的误解不但使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而且软件使用人也不可避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个别学校在软件应用的教学和教研中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时,误以为其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的规定,然而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的特别作品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第六十四条的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加以保护,即遵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执行。那么,我们对学校课堂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就可以清晰的判断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如果学校或者科研人员利用计算机软件的目的是为了软件的应用,那么使用行为就应当获得软件著作人的授权许可,并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后方可使用计算机软件。
那么,计算机软件个人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目前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使用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行为,尤其是个人以非商业目的使用计算机软件,即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所以无须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上述观点参考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使用计算机软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获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支付使用费用后才能正常使用。后者认为计算机软件是软件权利人经过精心研究的开发成果,聚集了软件研发人员的技术和心血,软件使用人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也是对软件研发人员的智力成果给予极大的认可和尊重;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情形,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目的是“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才能形成合理使用的行为。换言之,个人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无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只要使用的软件属于非“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就必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使用费用才可以使用软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都制定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个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特别是个人非商业用途使用计算软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没有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人本该承担民事责任和/或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只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简言之,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侵权商业行为在司法审判中只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能排除非商业复制计算机软件行为免责的情形。例如,学生在校期间为学习设计软件的应用方法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其行为虽属非商业行为,但该软件的正确使用方式仍然是购买正版软件安装使用。然而,软件使用人在使用软件过程中,还会出现不知道软件需要付费而使用软件的现象。虽然该行为人主观意识不属于故意侵权,但是,无论使用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软件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决定的。上述行为与故意侵权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在不知道或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也就是说,软件使用人从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时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且删除未授权的软件,这样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上述规定不包括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软件、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采取的保护性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们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侵权行为。无论行为主体是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以营利为目的,更不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否故意,只要行为人使用软件的目的不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则”的,都应当根据情形承担民事责任和/或行政责任和/或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软件使用人对合理使用的误解和滥用,软件著作权人有必要加强软件自身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完善计算机软件的电子管理信息,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和软件的使用安全,例如,使用对称加密、使用动态加密、加强用户权限和及时更新病毒库等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漏洞实施不法行为,避免软件使用人因能够随意安装计算机软件而产生错误认定其法律行为性质等故意或过失行为。认清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软件市场的使用行为,促进计算机软件创新,激励软件研发人员工作积极性,减少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
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是鼓励计算机软件研发的基础,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可以有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交流和技术提高, 有助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创新,有助于科技进步。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制度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即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有合理使用目的的软件使用人的合法利益。无论软件著作权人还是软件使用人都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利,推进软件技术的高度发展,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全面进步。
参考法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